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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沙县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金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金沙县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安监〔2011〕49
 
各乡镇安监站:
现将《金沙县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一年五月八日
 
 
                                 
金沙县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16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发电〔2011〕82号)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地安监〔2011〕9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主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 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1〕1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紧紧国绕“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6、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9、应急救援预案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10、不按照规定上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1、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欺限予以整冶的;
12、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3、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津的“三违”行为;
1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4、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
5、关闭取给后又擅自经营、储存的:
6、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
7、无储存设施的批发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8、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9、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0、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1 、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加油站,安全距离
问题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13、不按照规定上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斯限予以整治的;
1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宙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目建设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8、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10、试生产期满前,未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7月底,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制定方案,明确重点(5 月15日前)
各乡镇安监站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乡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5月15日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县安监局。
(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5 月16日至6 月30 日)
各乡镇安监站要在组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增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
三)督导检查,巩固提高(7月1日至7 月31 日)
各乡镇安监站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提高专项行动成果。县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安监站要提高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思想认识,认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乡镇安监站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动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形成良好的人在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认真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
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绝不手软,坚决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打击实效。
此次专项行动中,各乡镇要做好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县安监局;7月25日前,将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县安监局。
联系电话:7223198,邮箱:5233075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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